[诉讼]泽众园林(83950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7:36:04 中财网
原标题:泽众园林: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9506 证券简称:泽众园林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 9月 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 8月 2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 9月 12日向我司送达(2022)渝 0108民初2048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合同相对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发包方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王万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项目施工期间员工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重庆渝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与重庆康田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将“茶园 B44-1、B44-2、B48-3地块项目”二三期景观工程发包给被告一施工,施工地点位于“南岸区茶园片区”。同时,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40,456,354.95元。此后,被告一于 2020年 8月 5日与原告及第三人王万鑫签订了一份《项目管理协议书》,事实上系被告一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施工,该协议实际上是应被告一的要求由原告以第三人王万鑫(系原告公司原员工)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转包合同,原告在合同中作为投资人与担保人参与施工,该合同中还约定被告一只收取 1.5%的管理费,同时还约定进场施工前缴纳管理费 30万元。但事实上该项目均系原告出资组织人员施工,第三人王万鑫身份只是原告公司在现场管理的项目经理,其工资均由原告发放。为此,原告才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第三人王万鑫并不是实际施工人。

原告对涉案项目快施工完工时,因被告二公司的涉案项目被龙湖地产收购,故被告二要求原告退场,由被告二引入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为此,原告公司于 2021年 9月 20日撤场,并将已完工的部分交付给了被告二公司。此后,经原告对已完工的部分结算,该二期项目工程造价为 13,39,2521.33元,被告二只向被告一支付 5,198,012.30元工程进度款,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 1,121,543.26元工程进度款,被告一尚欠原告 12,270,979.04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办理结算,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结算。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 12,270,979.0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12,270,979.04为基数,从 2021年 9月 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具体欠款金额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准)
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的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泽众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致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茶园 B44-1、B44-2、B48-3地块项目二、三期景观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 2024年 8月 19日因资料不足无法继续鉴定,将本次鉴定委托退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泽众公司主张自己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案涉“茶园B44-1、B44-2、B48-3地块项目二、三期景观工程”项目工程的施工,并以此要求渝西公司按其报送结算材料中的数据支付工程款 12270979.0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康田公司在欠付渝西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义务。但泽众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几方在《项目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渝西公司将王万鑫报送的结算依据、变更、签证及向建设方索赔手续等资料予以盖章后,若报送建设方审核后不予认可,则王万鑫不得以渝西公司已经盖章视为其已认可为由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渝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任何法律责任。现康田公司作为发包方,不认可该结算资料及数据,而在鉴定机构退件表示现有资料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况下,泽众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工程量,渝西公司尚欠的工程款金额,以及康田公司对渝西公司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因泽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对泽众公司要求渝西公司和康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5425元,由原告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影响公司现金流入。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管理层、法务积极商议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22)渝 0108民初 20480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泽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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