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泰禾3:重大诉讼及执行案件公告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15:39 中财网
原标题:泰禾3:重大诉讼及执行案件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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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 近期重大案件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相关法院的关于借款纠纷及票据纠纷等案件法律文书,现将案件涉及的基
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案件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原告/申 序 请人/上 诉人被告/被申请人/ 被上诉人受 理 机 构 全称案号标的 (万元)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案件最 新进展
1上海泰 维房地 产开发 有限公中国东方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上海 高级 人民 法院2024 沪民 终 1532567632018年8月东方资管与北京泰禾嘉盈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等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共 同约定东方资产对债务人泰禾嘉盈等享有1.原审被告偿还本金17.65亿元,2.原审被告偿 还重组收益8.02亿(2022年9月5日以后按照年 利率16.5%),3.被告厦门泰禾、北京泰禾、福州 泰禾新世界承担抵押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收到二 审判决
公告编号:20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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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共计1,764,519,333.61元的10笔债 权。因逾期还款,东方资管向法院提起诉 讼。一审判决后,上海泰维提起上诉。继续清偿4.被告泰禾投资、被告黄其森、被告福 州中夏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原 审被告共同负担。 
2上海茗 淼企业 管理有 限公司福州美鸿林业有 限公司、泰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漳浦 县人 民法 院(20 23) 闽 0623 执恢 305 号217502019年12月美鸿公司向茗淼公司借款 2.17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 90天。该资金原应由美鸿公司股东泰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金付款,各方约定 由茗淼公司指定的其股东上海世贸建设有 限公司代垫。后逾期未还款致诉,茗淼公 司向福州中院申请执行,现该案移送至漳 浦县法院执行。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上海茗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21750 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恢复执 行
3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中 维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泰禾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黄其森、叶 荔、上海世茂建 设有限公司北京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20 24) 京民 终 775 号185232018年4月渤海银行北分向中维公司发放 贷款4亿元;与泰禾集团及黄董夫妇签订 保证协议。2020年10月原被告共同签订 《借款展期协议》。中维公司尚余1.84亿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偿还,渤海银行北分 诉至法院。1、判决中维公司偿还本金1.84亿元及相应利息、 罚息、复利;2、中维公司承担律师费22万元;3、 泰禾集团、黄其森夫妇、上海世茂对上述第一、 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1037167.26 元,由中维公司负担1008150元,渤海银行北分 负担29017.26元。收到二 审判决
4兴业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泰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 仲裁 委员 会(20 24) 京仲 案字 第 0699 0号591062017年12月,申请人与北京泰禾嘉兴签订 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5亿元,用于北京昌 平南邵54地块开发建设。申请人据裁决书 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执行,已终结本次执 行。现依据上述裁决书及相关协议要求被 申请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1、被申请人就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足义务(本金4.87亿,截 止2021年11月10日利息、罚息合计103058750 元,后续以4.87亿为基数按年15%计算);2、被 申请人承担仲裁费、100万元律师费。收到仲 裁申请 资料
5江苏银泰禾集团股份有北京(20162182017年6月泰禾集团发行2017年第一期中支付本金1.5亿元、第三年利息1125万元、违约收到执
公告编号:20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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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股份 有限公 司限公司金融 法院24) 京74 执 772 号 期票据,金额15亿元,三年期,利率7.5%, 起息日2017.7.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性还本。2018.11.26江苏银行通过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购买该债券,面额1.5 亿元,到期后未兑付。金(以16125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 自2020年7月5日起计算)、律师费6万元行通知
6江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苏州 分行泰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 金融 法院(20 24) 京74 执 773 号216602017年8月泰禾集团发行2017年中期票 据,金额20亿元,三年期,利率7.5%,起 息日2017.9.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性还本。2017.9.8,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申请人,从承销商处 认购2亿元债券。该笔债券到期后未兑付。支付本金2亿元、第三年利息1500万元、违约金 (以21500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 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律师费8万元、仲 裁费152万元。收到执 行通知
7中铁建 设集团 有限公 司山西俊嘉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山西 省太 原市 中级 人民 法院(20 24) 晋民 终 199 号9727中铁建设承建太原金尊府工程,起诉要求 解除施工合同、支付工程、确认优先受偿 权1、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 民初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 民初8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西俊嘉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269485.8元; 3、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 97269485.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的利息; 4、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97269485.8元范围内对涉案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收到二 审判决
公告编号:202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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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驳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福州 分行福州新海岸旅游 开发有限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黄其森、 叶荔福建 省福 州市 中级 人民 法院(20 24) 闽 01 民初 170 号1862232018年3月渤海银行与被告福州新海岸旅 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渤海 银行向被告新海岸公司提供贷款16亿元用 于三江城二期项目在建工程开发建设,贷 款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 13日;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因新海岸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故渤海银行提起诉讼。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 款本金1195592999.6元及利息160854582.91元 并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的 罚息为439383016.91元,复利为56459958.6元, 此后的罚息、复利应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 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 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88000元; 3、请求确认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案确认的全部债权优先 受偿; 4、判令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 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9304192元, 原告负担451180元。收到一 审判决
9中信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句容濠峰置业有 限公司、南京泰 禾锦鸿置业有限 公司、泰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黄其森、叶荔北京 金融 法院(20 22) 京74 民初 3463 号1287482018年11月中信信托向句容濠峰发放贷 款15.6亿,句容濠峰归还贷款本金1.6亿, 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致讼。1.句容濠峰归还借款本金1281034885.48元并赔 偿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泰禾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对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 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一范围内,向中信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 泰禾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句容濠峰置业有限收到一 审判决
公告编号:2024-034
公告编号:2024-034

       公司100%股权价值为限); 3、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对句容 濠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不 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信托有限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6450662.79元; 5、驳回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 0福建海 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泰禾投 资集团有限公 司、黄其森、叶 荔福州 市晋 安区 人民 法院2024 闽 0111 登 9614 号160932021年8月,泰禾集团向福建海峡银行借 款1.4亿元,用于经营周转,泰禾投资、 黄其森、叶荔提供保证,因到期未能还款 致诉。1.泰禾集团还款本息共计16089万元; 2.泰禾投资、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泰禾集团向福建海峡银行支付律师费4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泰禾集团、泰禾投资、黄其森、 叶荔共同承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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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所有未结案件的累计诉讼金额已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截至7月31日,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新增非重大主诉及被诉案件235起,涉案金额共计20857.11万元
二、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为金融借款、票据纠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涉诉案件在保项目交付的背景下不能充分执行,公司无法合理估计预计负债或潜在损失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因多为刚立案案件,不确定性较高。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截止本披露日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四、 备查文件目录
2024沪民终153号、(2023)闽0623执恢305号、(2024)京民终775号、(2024)06990 2024 74 772 2024 74 773 2024
京仲案字第 号、( )京 执 号、( )京 执 号、( )
晋民终199号、(2024)闽01民初170号、(2022)京74民初3463号、2024闽0111登9614号法律文书。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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