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上好(001298):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31:11 中财网
原标题:好上好: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确认该等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股权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以及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501A)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成先生主持。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39,429,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8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5人,代表股份557,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3%。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48人,代表股份18,218,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8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 17,66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62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45人,代表股份557,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2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3,249,95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5419%;146,14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0.3364%;52,877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0.1217%。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8,019,9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76%;146,14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2%;52,877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2%。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热点投资有限公司、王玉成、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2.《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9,759,7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377%;171,38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0.1224%;55,777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0.0398%。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7,991,8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32%;171,38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07%;55,777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形。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岳蕾 王志伟



经办律师

闫洪师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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