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00231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51:10 中财网
原标题:川发龙蟒: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4-075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4-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6,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42%。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月 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8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3、股票数量: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24.1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19.3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04.82万股。

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后的首30%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1.以 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2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1.以 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2.25;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1.以 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4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4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23。
注:1、上述“扣非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时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营业收入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BPO”指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2、上述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所有 A股上市公司。

3、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以剔除新增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为计算依据。

4、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同首次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及考核内容一致。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产量、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同时设置不同的考核周期(月、季、年、任期)和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年度和经理层任期激励收入挂钩。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A-优秀B-良好C-称职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及管理内容依据《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 11月 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1年 11月 9日通过公司 OA系统发布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年 11月 9日至 2021年 11月 19日,公示期为 11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2年 2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针对激励对象数量、拟授予股份数量及授出权益分配、首次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以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进行了更新。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1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2年 2月 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7)。

5、2022年 2月 25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6、2022年 3月 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20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9.30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 3月 4日,授予价格为 8.49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 5月 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143人,实际申请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6.5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年 5月 27日。

8、2022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24.125万股,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2年 7月 28日,授予价格为 8.0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 9月 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0),公司已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42人,实际申请办理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62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年 9月 20日。

10、2022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2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3年 1月 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1、2023年 3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3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3年 6月 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2、2023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4名离职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 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0,000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00股,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3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3、2024年 1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4名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 3名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 52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 1名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 2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预留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4年 2月 5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4、2024年 5月 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4名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以及 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 17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7.33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5、2024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17,600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36人;同时,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 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 4,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4年 6月 5日。

16、2024年 6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4年 8月 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7、2024年 9月 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6,500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8人,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公司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年 7月 28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年 7月 27日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授予 42名激励对象,共有 4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 公司已完成对其中 3名离职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工作,已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00股;尚需对其余 1名离职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10,500股进行回购注 销。 综上,公司 38名激励对象未发 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营 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解除 2.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0%, 限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2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 款周转率不低于 22; 注:1、上述“扣非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时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营业收 入增长率指标时所用的营业收入为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BPO”指金融服务外包业务; 2、上述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水平,“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下的所有 A股上市公司; 3、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实施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资 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净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 核时以剔除新增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等变动影响的结果 为计算依据; 4、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剔除或更换。经审计,公司 2020年扣除已剥 离非主营 BPO后的营业收入为44.36 亿元,2022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 后的营业收入为 99.81亿元,收入增 长率达 125%,高于同行业均值;2022 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为 12.21%, 高于 6.00%及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 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应收账 款周转率为 37.27,高于 22。因此, 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1.以 2020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 BPO后的营 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35.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2年扣除已剥离非主营BPO后的应收账 款周转率不低于 22;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产量、质量、成本、安全 环保等),同时设置不同的考核周期(月、季、年、任期)和考核权重, 考核结果与个人月度、年度和经理层任期激励收入挂钩。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 例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称职 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 对象考核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市场 价格孰低者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 38名 激励对象 2022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 了考核,全部 3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A或 B,解除限售比例 为 100%。    
 绩效考核结果A-优秀B-良好C-称职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6,5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42%,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现任公司 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剩余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的比 例(%)
段峰安全总监、 工会主席12.505.003.750.0026%
核心骨干(共 37人)101.62540.6530.48750.0215% 
合计114.12545.6534.23750.0242% 
象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 3名激励对象共计 50,000股限制性股票,尚需回购注销 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500股;公司于 2024年 8月 9日完成 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未达成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4.6875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上表已相应剔除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2、由于公司聘任段峰先生担任安全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单独列示。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鉴于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登记过程中,有 4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有 17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合计 722.80万股。因此需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0名调整为 143名,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19.30万股调整为 496.50万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143人,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6.50万股。

2、鉴于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登记过程中,有 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50万股,因此需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9名调整为 42名,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4.125万股调整为 120.625万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预留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为 42人,实际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625万股。

3、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年 1月 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4、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年 6月 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5、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年 10月 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6、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 3月 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7、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以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7.33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 8月 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8、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比例未达到 100%,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 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 4,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4年 8月 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8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56,500股。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认为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顾问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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