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30012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55:37 中财网
原标题:ST聆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334号二轻大厦 9层
电话/Tel:86 592 590 9988
传真/Fax:86 592 590 9989
www.lhxs.com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4)闽信实律书第 0310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上烁律师、周雨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经核查,2024年 8月 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 2024年 8月 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2 2024年 9月 13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在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号]如期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 9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 9月 1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公司股份 59,4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172%。


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745,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19%。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9,745,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19%。


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2.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 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 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平台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4.2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34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82%,反对股数 4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3%,弃权股数 0.5975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893,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1.2539%,反对 4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5035%,弃权股数 413,4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4.24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www.lhxs.com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平 吴上烁
周雨萌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