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00075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18:55:59 中财网
原标题:中色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24-048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49人,代表股份 687,889,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665,698,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2人,代表股份 22,19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4人,代表股份 22,479,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8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2人,代表股份 22,19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62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1%;反对 2,81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8%;弃权4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19,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981%;反对 2,81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88%;弃权 4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子公司与十五冶建筑工程(印尼)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2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47%;反对 2,14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7%;弃权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11,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225%;反对 2,14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8%;弃权 3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6%。

本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秦军满先生、马引代先生对本项提案予以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665,093,906股未计入本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177,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29%;反对 10,29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1%;弃权413,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8,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505%;反对 10,29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118%;弃权 413,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8%。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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